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浦)决字[2025]第016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泸溪县浦市镇浦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许,我所在日常检查宾馆的工作中发现湘满楼宾馆的8206房间内存在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经查,系姚嘉玲(18岁)登记开房信息后,邀请三名未成年人龙雪娜、张梓豪、李欣怡到房间入住,泸溪县浦市镇湘满楼宾馆经营者唐**在明知房间内有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都不按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信息登记,涉嫌违反未按规定对入住的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照片、旅客入住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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