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莲)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19年10月25日,老挝籍人陶*持老挝边境证合法入境中国,签证证件的有效停留期是2019年11月24日,签证过期后陶*没有办理居留证,至今已经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2062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陶*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人境大队出具的证实陶*非法居留的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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