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95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从湘乡市×大桥下面的一个茶畔吃完东西后驾驶一辆红色豪爵(车牌:湘C×××××)踏板摩托车回××的家里,在上湘乡市×大桥往××××的路口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询,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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