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现住益阳市资阳区五一*******。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于2017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资阳公安分局予以社区戒毒后又复吸,如2025年7月14日晚,彭XX在资阳区XX镇XX村的小路边上以火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尿检结果、到案经过、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