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77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3时许,邵阳县五峰铺镇冷水村革新组一个老人去世,莫连成和莫**两人在办丧地因口角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莫建成将莫连成推倒在地,并用脚去踢莫连成,后被人拉开。另查明,莫连成系已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