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牌)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
现查明:罗*于2023年中旬开始拉人到“吉星”APP内进行赌博,根据大赢家所赢的分数从中抽取台费,台费多少根据玩家参与赌局的大小及大赢家所赢金额对应抽取,自2023年中旬开始罗*共计拉人7人到“吉星”APP内进行赌博,共计获利10000元左右。现公安机关将罗*移送起诉至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出示检察意见书,给予意见对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罗*讯问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明细、微信流水汇总表、罗武平讯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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