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下)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周*******,现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周*******。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晚19时许,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五峰铺镇三羊液化气站非法运输12罐液化气到下花桥镇。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6日,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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