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59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易赖*******。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早上8时许,X区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驾驶交通执法车辆在X路X湖路段南岳往衡阳方向将涉嫌非法营运的欧X驾驶的湘DTX71白色哈弗车辆拦停在路边,违法行为人欧X趁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下车时,将车子跨双黄线调头往南岳城区方向逃跑行驶,在经衡山路与南山路交汇十字路口时左拐闯红灯逃跑,跑至锦绣南山售楼部附近时停在路边下客人,交通执法车辆再次在该车辆前方拦停,欧X再次趁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下车时驾驶车辆从人行道上面逃走致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工作受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交通执法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交通执法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交通执法大队公文处理笺第一页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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