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工)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蔡锷*******。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04时许,卢XX在在邵阳市双清区XX路XX厂内的XX场内购买生猪和违法人杨XX发生口角,杨XX一时激动用右手插了一下卢XX的脖子,后用双手将卢XX推到猪栏的围墙上面,造成卢XX皮肤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