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治)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晟通*******。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危某因与前夫王某发生纠纷报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XXX派出所民警依法处置。危某在醉酒状态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执意要求现场处理,后要求到派出所处理。在XXX派出所期间,危某情绪失控,明知XXX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强行抢夺并摔砸执法记录仪致其损坏,并且推搡值班副所长周某胸口,且持手机在办公区域违规拍摄,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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