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赤松亭*******,现住:南县南洲镇涂家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17时许,谢某在南县南洲镇××东路××××超市内西瓜摊位处盗得水果刀一把,价值10元左右。2025年07月16日,谢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退还被盗物品并取得超市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物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