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珠)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拔山镇拔山村9组*******,现住重庆市县忠县拔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持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C1。2013年11月06日,陈XX于绍兴市区山阴路亭山立交桥下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6月28日20时许,陈XX于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回家吃饭饭店吃晚饭,吃饭期间用玻璃杯喝了一瓶啤酒。13时许,陈XX不思悔改,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渝B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齐全,保险、年检均在有效期内)上道路行驶。20时13分许,陈XX驾车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荷花坪湘江东路口至荷花坪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陈XX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综上所述,陈XX存在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2.查获经过;3.强制措施凭证;4.现场照片;5.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6.陈XX个人基本信息;7.违章记录;8.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9.行驶证复印件、查询结果及保险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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