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现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窜至株洲市天元区xx酒店一楼xx电竞店内,趁四下无人,从店内槟榔架上窃走一包价值50元的劲道槟榔。2025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张X又窜至该电竞店内,窃走一包价值5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另查明:张X因盗窃的行为于2024年10月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