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白*******,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东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0时45分许,伍某某驾驶湘E96XXX号小车在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柏林国际地段被双清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mg/100ml,经查证,伍某某于2025年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2025年1月13日被决定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此次系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3、首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事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车驾管资料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