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36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金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1时49分许, 违法行为人周X在湘江新区天顶街道XX台球俱乐部与程XX(男,未满14周岁)因为打台球规则问题发生纠纷,程XX认为周X临时延长打台球时间对输赢结果不公平,遂对其辱骂。周X情绪激动之下用手打了程XX左脸一下,后在程XX转身离开之际用手掐了程XX脖颈一下。且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视频截图、不予调解声明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殴打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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