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817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浏阳市大瑶镇天和*******。
现查明:2022年08月02日邱X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7月11日23时许,邱X荣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1M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荷花街道天马路西匝道上天马山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9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邱X荣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现场文书;查获照片;查获经过;当事人、车辆信息查询件及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