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097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元*******,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3时许,陈××以家里养的狗被工地车辆轧死为由,故意将石块、死狗摆放邵阳县九公桥镇XX村XXX组村道中间,强行阻拦邵永铁路X分部项目部车辆正常通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