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决字[2025]第0217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湖南株洲市石峰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x与受害人霍xx双方均为摩的司机,在石峰区xx街道xx农贸市场门口排队等客时,因侯xx认为霍xx不讲规矩抢了其顾客,侯xx使用随身携带的用于切水果的刀对霍xx进行威胁说如果再抢客人将会用刀捅霍xx的摩托车轮胎,后侯xx在霍xx送顾客到目的地后返回xx农贸市场门口排队等客时再次持刀对霍xx进行威胁说如果再抢客人将会用刀捅霍xx和霍xx的摩托车轮胎。违法行为人侯xx所使用的刀具为一把35厘米左右的带鞘水果刀,两次对霍xx进行威胁时均未出鞘。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