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油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0时许,张鹏飞与雷*在教师新村A区顺兴胶业副食店门口相遇,因为张鹏飞欠钱不肯还钱引发争执,张鹏飞不断挑衅雷*,后雷*动手将张鹏飞抓伤,导致张鹏飞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从轻原因: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