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武)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洗溪*******,现住泸溪县武溪镇城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石**2025年7月12日晚20时许,骑着三轮车独自潜入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杨枝叶家一楼浴室窗户后面偷窥女人洗澡.2025年7月14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石**骑着三轮车再次潜入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杨枝叶家一楼浴室窗户后面偷窥女人洗澡。2025年7月15日20时,违法行为人石**骑着三轮车又一次到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杨枝叶家浴室窗户后面,趁着杨枝叶女儿向艺菲到浴室洗澡的时候,违法行为人石**躲在浴室窗户外进行偷窥,被受害人向艺菲发现后报警。2025年7月15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石**被我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石**多次到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商品房一楼浴室窗户后面进行偷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