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黄)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太和*******。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下午15时至16时许,谢*因好奇,在许X波邀约下与许X波一起在永兴县西水路XXX小区地下车库内吸食了由许X波提供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民警于2025年07月16日对谢*的尿液进行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1.谢*询问笔录;2.谢*指认现场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4.现场检测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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