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8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09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劳动局对面大阳农贸市场,杨XX在市场门口摆摊卖菜影响市场交通,大阳农贸管理人员严XX驱赶杨**,双方发生口角,严XX在收缴杨XX秤的过程中遭到杨XX制止,双方开始争抢秤,后严XX用脚踢杨XX的菜篮子,篮子中丝瓜滚下,随即杨XX朝严翠香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