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邝**,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邝XX在郴州市苏仙区XX小区X栋XX室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民警依法提取了邝XX新鲜尿液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违法人员邝XX无吸毒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邝XX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尿样检测结论送达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邝**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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