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的凌晨,违法行为人周xx在沅江市xx局旁xx艺校楼下用推车的方式将一台价值约为200元的自行车偷走用于自己日常使用,现已将该车辆归还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监控、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