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09时05分许,违法行为人曹X饮酒后驾驶湘BV2XXX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二医院前涵洞口处往左侧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其左侧相邻车道内何航驾驶的湘B2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曹X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曹X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向曹X开具了编号为430204360023003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续经对曹X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78.66mg/100ml,符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2012年7月4日20时19分曹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交警处罚。故此次,曹X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