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晚上21时许,在冷水江市冷钢二生活区门面门口,违法行为人肖×韵与受害人粟×恒无故产生口角,肖×韵逞强斗胜叫来了违法行为人吴×、张×,两人到场后对粟×恒进行了推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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