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X伙同肖X一起在资阳区XX镇XX村的公路边,在廖XX的车上,两人一起用火烤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廖XX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肖X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结果、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