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良田*******。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6时许,廖x连在湖南省郴州市xx区xx镇xx村x组京港澳高速耒宜高速改扩建路段施工场地里拿了六根十几厘米长的钢管,三根六十厘米长的钢材,后被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随后廖x连放下所拿物品离开现场,违法人员廖x连构成盗窃未遂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廖**于1952年10月11日出生,至今已经72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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