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治)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马××为谋取利益,自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在其荷塘区的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其上家卢××采取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地下六合彩网站上进行开奖,最高单注平码100元,特码50元,共计投注金额1485元钱,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交易流水、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马**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