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35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杨×成在家将自己的屎和尿装到一个东鹏饮料瓶子里,于9时许将该瓶子带至了三阁司镇人民政府。后将该瓶子里面的屎和尿泼洒在了三阁司镇政府武装部部长李×亮房间外的门窗和走廊墙壁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因杨**系七十周岁以上人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