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杨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杨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1时许,杨xx在步行至慈利县xx街道xx居委会“xx工程”工地处时,因手头没钱,便将工地岗亭安装的三扇铝合金窗户拆下,事后杨xx将拆下铝合金窗户作为废品以217元的价格卖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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