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温)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4年5月23日,秦XX因吸食毒品被我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出所后任不能戒除毒瘾。2025年07月14日14时许,秦XX又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大庸桥公园附近的公共厕所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花费200元人民币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及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