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香樟*******,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香樟*******。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2时22分许,罗某某驾驶湘E1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长岭新村地段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经查证,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询问笔录;4、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车驾管资料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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