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77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共华*******,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共华*******。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05时许,违法行为人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B6栋,使用自带的“钳子”,将停放在此处的一台“捷安特”牌自行车的车锁破坏后盗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辆自行车进行销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舒××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3月18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