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向仓*******,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向仓*******。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xxx在资阳区五一西路大码头街道办事处xx、资阳区五一西路明清古巷停车场xxx、资阳区五一西路建新里社区xx,总共盗窃了6张桌子,6条凳子。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人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