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1时20分,驾驶人曾*驾驶湘LZT7××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兴县××路路段,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驾驶人曾*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驾驶人曾*对检测结果表示有异议,随后民警带其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湘衡经纬司鉴[2025]毒鉴字第587号认定,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1mg/100ml。经公安交警数据查询,2023年03月11日,驾驶人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大队查获,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曾*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 查获经过;4、当事人现场图片;5、询问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8、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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