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邵*******,现住邵阳县五峰铺镇邵*******。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15日,邵阳县××××在未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旅馆对外提供住宿服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工商营业执照、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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