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大)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4年1月份至2025年4月份期间,汝城县大坪镇南村村毛家一组的谢XX到同村的谢XX处购买澳门“六合彩”码进行赌博,通过微信聊天发单下注和通过微信转账进行结算。谢XX每期投注20元至170元不等,共购买澳门“六合彩”码54期,买码金额3050元,中奖金额330元,共计输272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谢XX、谢X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3日,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其赌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