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0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平江县新天地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01时许,何xx驾驶一辆号牌湘Fxxx小型汽车从平江县xx小区方向往平江县xxx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xx中学路段时遇交警例行检查,随即民警对何xx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测试结果为59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询:何xx曾于2014年06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何xx对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酒精呼气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内网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