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横)决字[2025]第1353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3年初,违法人员邓×英为谋取私利,在隆回县桃洪镇的家里通过微信在上线人员陈×手中购买了地下六合彩,每次金额20-30元不等,总共买了5次,因多次购买未中将,邓×英便停止购买地下六合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陈海供述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