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交)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千家*******,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千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7时许,周**饮酒后驾驶湘M××43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0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周**曾于2020年7月1日酒驾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照片、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前科材料、周**的陈述和申辩核查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