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不决字[2025]第0114号
违法行为人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焦XX出门散步至荷塘区XX路口,见一路边水果摊放置水果的货车前没人,遂起贪念解开货车上的绳子,掀开帆布,用手拿走两个香瓜,摊主发现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现已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1.报案材料;2.监控截图;3.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4.对案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信息;7.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其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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