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芦山)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大鲸*******。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违法行为人李X在李XX开设在常德国际XXXXX5号门旁边的一门面房内,通过的“鲨鱼电游赌博机”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