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刑)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莫xx从居住的益阳市资阳区xxxx出发送儿子上学途中,路过xxxx门店,看见被害人杨x停放在门店路边的一台红色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没有拔出。约20分钟后,莫xx返回xxxx路边,看到摩托车上仍插有钥匙,便趁无人之际,将摩托车开回了自己位于益阳市资阳区xxxx的老家家中。经价格认证,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25年6月2日晚,违法行为人莫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违法行为人莫xx带领民警从xxx家中找到被盗摩托车。民警于当日扣押并将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杨x,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2025年6月30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莫xx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杨建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