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新)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跑马*******,现住湖南省沅江市新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在2025年6月24日19时许在滴滴打车软件中接到陈××前往常德市的顺风车订单,后又与陈××商量以300元车费负责陈××的往返。当天晚上10时许,陈××在从常德返回沅江时在李××车上(车牌号为湘×××××××)吸食依托咪酯,而李××在明知的情况下而默许其吸食,其行为系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愿戒毒执行文书回执、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容留一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属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