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755号
被处罚人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马鬃*******,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3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万达金街xxxxxx店内,违法人员xxx在xxx等人开设的麻将馆内参与5元的“一码中特”红中麻将,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询问违法人员xxx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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