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段XX步行至洞口县高沙镇镇中心小学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辆车牌号为湘E2XXX9的丰田牌轿车中,从车中盗取香烟,价值4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段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胡XX的陈述;3.证人刘XX证言;4.现场指认照片;5.监控截图;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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