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63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与其朋友在郴州市北湖区XXX酒吧XXX卡座喝酒,在喝酒期间与酒吧营销欧阳XX因费用问题产生争执,后刘XX将欧阳XX按倒在沙发上,并掐了欧阳XX脖子一下,之后二人便被酒吧保安分开。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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