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632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香花*******,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的士司机李XX从北湖区XXX路接到乘客欧XX前往XX路X酒吧,后因变更行程,车辆从XX路行驶至XX大道时,违法行为人郭X在马路中间无故将李XX的车辆截停,并将驾驶位的司机李XX及副驾驶位的乘客欧XX打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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