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违法人员陈*在微信上找“Y”花费1480元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油,拿到依托咪酯后开车驶往汉寿县三堤两港菜市场附近,自己一个人在车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5日,违法人员陈*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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